社區緊急個案送醫服務
一、處置依據:
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: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發現或接獲通知,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,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或傷害之虞者,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,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;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;其身分經查明者,應立即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。
二、服務對象:
(一)一一九、警察人員於執行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職務有爭議, 需精神醫療專業人士協助判斷者。
(二)警察人員於執行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職務,病人或家屬對送醫有疑慮,需精神醫療專業協助判斷者。
(三)社區照護之精神病人,有干擾社區或干擾行為,需精神醫療協助處理者。
(四)社區中疑似精神病人,有干擾行為,需精神醫療專業協助處理者。
三、緊急醫療:
為強化社區精神病人送醫功能,於自88年10月成立「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」,於必要時派遣精神醫療專業人員直接的、主動的到社區,提供精神醫療專業評估、診斷及做必要的處置,以強化現行社區精神病人送醫作業。
(一)「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」執行機構:由國軍北投醫院、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協助執行職務,分區如下:
1.南區: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(包括:松山、萬華、中正、大安、信義、南港、文山、內湖等8個行政區)
2.北區:國軍北投醫院(包括:北投、士林、大同、中山等4個行政區)
四、評估與鑑定:
警察機關、消防機關對於執行精神衛生法及緊急醫療救法的相關規定,於病患緊急送醫有疑義或爭議時,可通報「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」出勤,由精神醫療專業人員到社區中提供專業的評估與協助,避免造成延誤病患就醫時效。